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145)—滥用公权力侵害人权 掩饰逾期违法执行
▲「实践信仰自由与维护人性尊严之道」国际论坛以太极门案为例,探讨逾期违法执行严重侵害人民财产权。
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兼任教授/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太极门案至今已28年,不信正义唤不回!针对日前太极门请求退税与撤销超越徵收期间的执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对新事证都没有去好好地斟酌。林文舟针对税捐徵收期间的计算方法提出五项争点,包括税捐徵收期间规定的变革与性质以及税捐稽徵机关因有暂缓移送强制执行事由而撤回其移送执行者,已过的执行期间是否可以不计入徵收期间等等,攸关执行是否逾期而侵害人民财产权,有加以厘清之必要,为从事法之续造、确保裁判之一致性,其法律见解具有原则上重要性。
中国科技大学财务金融系助理教授倪伯煌∶以篮球比赛的规则为例,比赛一节时间是10分钟,比赛中会停止时间计算,如∶有人犯规罚球或教练叫暂停等,这是明定的比赛规则,双方球员、裁判都要遵守。如同徵收期间为5年,能否扣除(不计入徵收期间)须法律明文规定。在太极门81年综所税案中,太极门提出诉愿後,隔一段时间法院解除财产禁止处分才申请提供担保,依税捐稽徵法完成担保就可暂缓移送执行,这一天才开始可从徵收期间扣除。但国税局及执行署仍继续强制执行,甚至国税局及判决竟追溯至提出诉愿申请时就要从徵收期间扣除,恣意认定扣除期间,违反了租税法定主义和国会保留原则,企图延後徵收期间截止日,达到掩饰逾期违法执行的目的。这是滥用公权力侵害人权的行为。
联合国NGO世界公民总会台湾总会人权委员会主任委员黄丽蓉∶太极门不是补习班,国税局并未依职责调查举证,仅凭检调移送之起诉书等资料,就以补习班名义课税重罚纯属违法,税单应自始无效。况最高法院已经判决确定无罪无税,且中区国税局已多次承认80至85年度综合所得税及罚锾案系基於同一事实,而国税局已经承认太极门不是补习班,并将80、82-85年度综所税之课税处分已经更正为零,足证行政执行署据以执行81年度「确定判决」确有违误,况且在判决後已经有许多新事证,证明中区国税局自始课税错误,本不应存在,更不应据以强制执行,然却仍遭强行拍卖,政府强行徵收不应徵收的税款就是不当得利,自应依法退还人民。然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针对太极门请求退还81年度综所税税款案件判决驳回,其理由明显有违背法令、法令适用不当等违法。并提出几点驳斥∶一、确定判决後所发生或成立的新事证,不受既判力拘束;二、本件原确定判决应以94年5月18日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的法律及事实状态为既判力基准时,不受既判力拘束;三、依陈长文律师案例,即使是确定判决也可以适用98年税捐稽徵法第28条第2项;四、98年税捐稽徵法第28条修法後,财政部函示认为修正生效前,经行政救济确定的案件,不限於是否经实体审理,均有修正後第28条第2项之适用。
中国科技大学财务金融系助理教授倪伯煌∶以篮球比赛的规则为例,比赛一节时间是10分钟,比赛中会停止时间计算,如∶有人犯规罚球或教练叫暂停等,这是明定的比赛规则,双方球员、裁判都要遵守。如同徵收期间为5年,能否扣除(不计入徵收期间)须法律明文规定。在太极门81年综所税案中,太极门提出诉愿後,隔一段时间法院解除财产禁止处分才申请提供担保,依税捐稽徵法完成担保就可暂缓移送执行,这一天才开始可从徵收期间扣除。但国税局及执行署仍继续强制执行,甚至国税局及判决竟追溯至提出诉愿申请时就要从徵收期间扣除,恣意认定扣除期间,违反了租税法定主义和国会保留原则,企图延後徵收期间截止日,达到掩饰逾期违法执行的目的。这是滥用公权力侵害人权的行为。
联合国NGO世界公民总会台湾总会人权委员会主任委员黄丽蓉∶太极门不是补习班,国税局并未依职责调查举证,仅凭检调移送之起诉书等资料,就以补习班名义课税重罚纯属违法,税单应自始无效。况最高法院已经判决确定无罪无税,且中区国税局已多次承认80至85年度综合所得税及罚锾案系基於同一事实,而国税局已经承认太极门不是补习班,并将80、82-85年度综所税之课税处分已经更正为零,足证行政执行署据以执行81年度「确定判决」确有违误,况且在判决後已经有许多新事证,证明中区国税局自始课税错误,本不应存在,更不应据以强制执行,然却仍遭强行拍卖,政府强行徵收不应徵收的税款就是不当得利,自应依法退还人民。然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针对太极门请求退还81年度综所税税款案件判决驳回,其理由明显有违背法令、法令适用不当等违法。并提出几点驳斥∶一、确定判决後所发生或成立的新事证,不受既判力拘束;二、本件原确定判决应以94年5月18日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的法律及事实状态为既判力基准时,不受既判力拘束;三、依陈长文律师案例,即使是确定判决也可以适用98年税捐稽徵法第28条第2项;四、98年税捐稽徵法第28条修法後,财政部函示认为修正生效前,经行政救济确定的案件,不限於是否经实体审理,均有修正後第28条第2项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