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44)—台灣人的選擇:容忍100%判人民輸的法官?忍受協商威脅?
【文/林歆芙】 2024/08/31

▲「實踐信仰自由與維護人性尊嚴之道」國際論壇於台大霖澤館舉辦,現場民眾爆滿。
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曾建元:財產權是憲法的保障,是現代人權保障最重要的基礎,人民的財產權保障至高無上,國家怎麼可以因為法制設計上或是立法上的瑕疵,就侵佔了人民的財產?根本就是違憲的作為。所以中高行針對太極門案件的判決,很多似是而非的理由,它是禁不起對人民財產權保障的法理檢驗,怎麼可能同一個法院,能容許它的判決出現只是因為年度不同,而出現這麼重大的差異。

前新北市記帳士公會理事長/信杰記帳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負責人蔡維杰:國稅局對於所有納稅人應否課稅,常常都是國稅局說的算,尤其是營利事業納稅人經常要去協商,要納稅人多少繳一點。太極門案因為洪師父堅持公理正義,該繳的稅都要繳,不該繳的稅不能繳。像太極門這麼堅強勇敢地向前行,為了對抗不公不義,為了要讓事實真相展現在所有百姓面前,這就是太極門案對台灣社會的最大貢獻。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人權觀察員高鼎懿:依法令太極門不是補習班,86年國稅局以補習班名義對其課稅重罰,不但依法無據,更是嚴重違法,應屬自始無效,且在96年最高法院已經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更加證實刑案的筆錄、資料全不可採。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許武峰竟私下向中區國稅局調取刑事偵查筆錄,且與審判長沈應南及陪席法官林秋華,均未依法提供當事人辯明,即以該不實筆錄作為審判依據。並搶在刑事判決確定之前(96年7月13日),就於94年5月25日做出悖離事證、枉法的割裂判決,判決80、82~84年度勝訴,卻獨獨判決81年度敗訴。81年度就是屬於事實認定錯誤,所以適用法律也錯誤的稅單。太極門依法要求中區國稅局歸還被強制沒收的土地時,國稅局完全無法答辯,法院難道不知道?這次中高行判決的三位法官劉錫賢、林靜雯、楊蕙芬,其中審判長劉錫賢曾經在104年度判字第228號判決太極門敗訴,此判決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而林靜雯在最高行政法院將228號判決發回重審時,即表明她要受最高行政法院對事實認定(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的拘束。劉錫賢及林靜雯這兩位法官很清楚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的事實,怎麼還會做出採納國稅局以補習班名義來課稅的離譜判決?

翁意茹律師:陳長文律師在歷經溢繳房屋稅事件以及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法後,其心有所感指出:對於稅捐機關錯誤違法的行政處分,即使救濟期間已過,法律(行政程序法)明文授權行政機關得自行撤銷該處分,但行政機關卻自陷法律文字窠臼,未善用裁量權,恣意放任違法狀態繼續存在!太極門案就是如此,即便司法判決等各項證據都顯示國稅局課稅處分錯誤,國稅局依舊不願主動撤銷違法課稅處分,再加上行政法院護航行政機關的陋習,人民根本求救無門。例如,曾經承審太極門81年度案件的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根據司法院網站資料統計,101年林秋華共承審68件稅務案件、劉錫賢共承審56件稅務案件,100%判人民敗訴;105年莊金昌法官共審54件稅案,人民也100%敗訴。遇到了100%判決人民敗訴的法官,人民對行政法院還能有什麼期待?但是為追求公理正義,人民會堅持上訴到底,呼籲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要本於良心與良知,依法判決,不要成為少數違法官員的遮羞布。讓全體國民以及行政法院的法官們知道,賦稅人權絕對不能在行政法院被踐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