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灿交保裁定遭撤销
【中央社台北八日电】 2024/07/09

前桃园市长、已辞海基会董事长的郑文灿涉贪获五百万元交保,桃检提起抗告。高院今天表示,桃院未详述如何能排除郑文灿不串证等可能性,理由不备,撤销原裁定发回更裁。

台湾高等法院裁定指出,桃园地方法院未於交保裁定中说明郑文灿究竟有何羁押原因,若郑文灿有羁押原因,是否均无羁押的必要;桃院也未说明所认定的依据,高院无从判断适法、妥当性。

高院裁定指出,桃园地检署检察官已於声请羁押理由书及抗告书中叙明,尚有传唤桃园市府相关局处公务人员,以查明本案事实的必要,则相关共犯或证人与郑文灿之间是否尚有联络本案案情的可能,桃院并未详予论述。

裁定提到,本案共犯间具有利害关系,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互为维护的高度可能性,再加上以郑文灿於本案的地位、角色及参与程度,是否能排除他影响与他具有一定上下隶属关系的共犯或证人陈述。

此外,以现今通讯软体发展程度,非常容易被用以联系勾串或影响相关人未来陈述的可能性,在全案情节尚未调查厘清前,郑文灿及其他共犯、证人间是否仍有勾串可能;原审的谕知是否即能排除郑文灿逃亡,甚或排除郑文灿与其他共犯或证人互相联络本案案情而串证、灭证的可能,以上问题,都没有在原裁定详予论述,明显有理由不备的情形。

高院表示,原裁定有不当之处,因此撤销原裁定,发回桃院更为妥适的裁定。

全案缘於,桃检检察官五日指挥调查局桃园市调查处发动侦查行动,传唤嫌疑人郑文灿到案,讯问後认为郑文灿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的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 密罪、洗钱防制法等罪嫌疑重大,有羁押原因及必要,予以逮捕,向桃院声请羁押并禁止接见。

桃园地方法院六日裁定指出,郑文灿收受的新台币五百万元款项,於民国一○六年九月收受後至一○七年八月交还廖姓人士;同案已有四名被告被裁定羁押禁见,另一名杨姓被告高龄近九十岁,被裁定具保并限制住居及禁止与相关人员联系。

桃园地院指出,受贿及 密罪部分,郑文灿虽否认犯行,但有检方声请书附件所载的相关供述及非供述证据资料可佐,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

桃园地院表示,本案的案发时间距今长达七年,相关监听译文及搜证照片已详如卷内所示,郑文灿无羁押必要,准以五百万元具保,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禁止与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证人等相关人联系或接触。

桃园地检署指出,桃园地院裁定认事用法不当,检察官当庭抗告,并提出抗告书。桃园地院整卷後,今天向高院递交;高院经分案後,由合议庭评议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