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記者何弘斌/高雄報導】 2024/07/04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負責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繼續經營,因權利主體已變更,如同一般獨資組織將全部資產及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四)日說明,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死亡因繼承所致的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又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轉讓等情事時,應於轉讓日起四十五日內辦理當期決算;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者,清算期間為自轉讓之日起三個月,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故應由繼承人代為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其申報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而將該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列入營利所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補充,營業稅部分,前揭獨資事業負責人死亡,其繼承人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依財政部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規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的範圍,免課徵營業稅。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八○○○○○三二一洽詢,或是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