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扩大利得没收合宪 法部∶填补司法正义漏洞
【记者王先国/台北报导】 2024/01/28

宪法法庭作成一一三年宪判字第一号判决,宣示有关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扩大利得没收,性质与一般没收目的相同,均系使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变动,回复到合法状态,并非刑罚,无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

该判决同时肯认扩大利得没收规定是基於公益目的对於财产权所为限制,与预防毒品犯罪公益目的之间具有合理关联性,符合比例原则。

又此一规定虽适用於该规定施行前已发生之其他违法行为所得,然而行为人就继续支配违法所得难认有值得保护之信赖利益,故刑法第二条第二项「从新原则」并无违反禁止溯及既往及信赖保护原则。

本判决揭示,应由检察官就「行为人所得支配之上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系取自其他违法行为所得」之事实负举证之责;法院综合一切事证,经盖然性权衡判断,认定行为人所得支配犯罪所得以外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有高度可能性系取自其他违法行为所得者。

法务部指出,毒品戕害个人身心,造成家庭问题,衍生暴力、枪枝、组织、洗钱等各类犯罪,危害社会治安,妨害国家发展,是以毒品罪为万国公罪。透过扩大没收制度,对经由自由证明可认被告所得支配之其他来源不明财物或财产上利益系取自其他违法行为所得者,可予以没收,始得填补司法正义之漏洞,保障正当财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