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三機構籲保護衛星導航免受干擾
根據英國航運相關網站表示,聯合國三個專門機構―國際電信聯盟(ITU)、國際民航組織(ICAO)與國際海事組織(IMO)對衛星導航系統干擾與欺騙行為日益增加,特別發出警告。
三個機構在聯合聲明中「嚴重關切」干擾航空、海事與其他衛星電信服務事件日益增加,代表世界各國需緊急加強對關鍵無線電頻段保護。
這些有害干擾案例,以干擾與欺騙形式出現,破壞在分配給無線電導航衛星服務(RNSS)頻段內運行的全球導航衛星系統(GNSS)。
由前述三個機構祕書長簽署聯合聲明,確定會員國需採取的五項關鍵行動:
一、保護RNSS免受影響民用與人道主義行動有害干擾。二、增強依賴RNSS導航、定位與授時系統彈性。三、維護常規導航基礎設施,以提供緊急支援。四、加強監管、航空、海事、國防與執法機構間合作。五、實施全面干擾報告機制。
國際海事組織祕書長多明格斯(Arsenio Dominguez)表示,船員與航運安全取決於系統彈性,以支持安全航行與通信。干擾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對航運活動構成嚴重風險,可能導致碰撞與擱淺。他呼籲所有成員國採取行動保護這些關鍵系統。
船舶與港口依靠GNSS進行與位置、速度與精確通用及當地時間有關廣泛應用,這些應用主要用於導航目的,最重要是用於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GMDSS)的一部分。
一九七四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V/19.2.1.6條規定,所有船舶,無論大小都應配備全球導航衛星系統或地面無線電導航系統接收器,或其他方式,以便在整個預定航程中隨時使用,以自動方式確定與更新船舶位置。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通過MSC.1/Circ.1644呼籲,成員國採取必要行動,儘量減少來自其領土干擾,以滿足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要求;考慮向船員發布警告通知或公告,已知干擾可能影響時間段與區域,以儘量減少對海上作業負面影響,並考慮公布在衛星上進行的授權系統。
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第4.10條規定,成員國意識到無線電導航與其他安全服務的安全問題需要採取特殊措施,以確保免受有害干擾;因此在分配與使用頻率時須考慮到此一因素。
國際民航組織祕書長薩拉札爾表示,無線電導航衛星服務干擾可能會對直接受影響區域以外飛機運行造成影響,給多個飛行區域帶來潛在安全風險。國際民航組織完全致力於與成員國密切合作,透過現有的航空安全架構與標準實施保護措施。
國際電信聯盟祕書長馬丁強調,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對陸地、海上與空中安全至關重要,會員國應確保這些系統不間斷運行。
三個機構在聯合聲明中「嚴重關切」干擾航空、海事與其他衛星電信服務事件日益增加,代表世界各國需緊急加強對關鍵無線電頻段保護。
這些有害干擾案例,以干擾與欺騙形式出現,破壞在分配給無線電導航衛星服務(RNSS)頻段內運行的全球導航衛星系統(GNSS)。
由前述三個機構祕書長簽署聯合聲明,確定會員國需採取的五項關鍵行動:
一、保護RNSS免受影響民用與人道主義行動有害干擾。二、增強依賴RNSS導航、定位與授時系統彈性。三、維護常規導航基礎設施,以提供緊急支援。四、加強監管、航空、海事、國防與執法機構間合作。五、實施全面干擾報告機制。
國際海事組織祕書長多明格斯(Arsenio Dominguez)表示,船員與航運安全取決於系統彈性,以支持安全航行與通信。干擾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對航運活動構成嚴重風險,可能導致碰撞與擱淺。他呼籲所有成員國採取行動保護這些關鍵系統。
船舶與港口依靠GNSS進行與位置、速度與精確通用及當地時間有關廣泛應用,這些應用主要用於導航目的,最重要是用於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GMDSS)的一部分。
一九七四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V/19.2.1.6條規定,所有船舶,無論大小都應配備全球導航衛星系統或地面無線電導航系統接收器,或其他方式,以便在整個預定航程中隨時使用,以自動方式確定與更新船舶位置。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通過MSC.1/Circ.1644呼籲,成員國採取必要行動,儘量減少來自其領土干擾,以滿足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要求;考慮向船員發布警告通知或公告,已知干擾可能影響時間段與區域,以儘量減少對海上作業負面影響,並考慮公布在衛星上進行的授權系統。
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第4.10條規定,成員國意識到無線電導航與其他安全服務的安全問題需要採取特殊措施,以確保免受有害干擾;因此在分配與使用頻率時須考慮到此一因素。
國際民航組織祕書長薩拉札爾表示,無線電導航衛星服務干擾可能會對直接受影響區域以外飛機運行造成影響,給多個飛行區域帶來潛在安全風險。國際民航組織完全致力於與成員國密切合作,透過現有的航空安全架構與標準實施保護措施。
國際電信聯盟祕書長馬丁強調,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對陸地、海上與空中安全至關重要,會員國應確保這些系統不間斷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