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54)—太極門案是兩公約在台灣落實與否指標
▲近30位專家學者藉由太極門案呼籲落實兩公約精神。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專任教授葛克昌:太極門案應該好好解決,而檢討兩公約在台灣的落實指標,就是太極門案能否徹底平反,能否汲取教訓。談到協力義務,依納保法第11條規定,稽徵機關職責要負舉證責任,不是人民盡協力義務。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太極門案,經過法院判決之後,中區國稅局及台北國稅局自行更正民國80、82-85年度稅單為零,81年度卻未統一處理。81年度雖經實體判決,但最高行後來認為是錯的,北高行也二度通知中區國稅局重新計算,該局應自行更正。
前監察委員暨文化大學政治學系所兼任副教授仉桂美:中區國稅局主張民國80、82到84這四年與81年不是同一個處分,直接扣人民未盡協力義務的大帽子,學理上是可以突破的。有一位法院院長被移送監察院彈劾,因10年時效已過而未被彈劾;但下屆監委以其行為還在持續中並沒有中斷而通過彈劾,足見時效上仍有空間。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暨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吳景欽:司法院欲解決萬年稅單而提出稅審法草案,太極門就是指標性案例,在死亡漩渦一直轉,鬼打牆一樣,老是遇到同樣的法官,這些法官又不迴避,太極門案是通案現象。如果太極門遇到的問題用這部法律都能解決,立這個新法才有用。
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林文舟:稅審法草案要求納稅人及其代表人、職員等提供真實資料,不配合者則施以強制處分,並要求當事人要到庭,如果不到庭可以處罰鍰,違反司法救濟的本質。而草案將處罰與補稅同等看待,忽視兩者在法律上的本質區別,處罰應依無罪推定原則,不自證己罪。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稅審法草案強制原告須找律師,不能到庭還要罰錢,人民還要盡協力義務,等於要求原告自己上法庭招供自己犯罪,糟蹋人性尊嚴。稅審官從稅捐機關績優資深人員調任,其職務上的慣性意識就是幫政府搶錢,難以期待中立裁判。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太極門案,經過法院判決之後,中區國稅局及台北國稅局自行更正民國80、82-85年度稅單為零,81年度卻未統一處理。81年度雖經實體判決,但最高行後來認為是錯的,北高行也二度通知中區國稅局重新計算,該局應自行更正。
前監察委員暨文化大學政治學系所兼任副教授仉桂美:中區國稅局主張民國80、82到84這四年與81年不是同一個處分,直接扣人民未盡協力義務的大帽子,學理上是可以突破的。有一位法院院長被移送監察院彈劾,因10年時效已過而未被彈劾;但下屆監委以其行為還在持續中並沒有中斷而通過彈劾,足見時效上仍有空間。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暨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吳景欽:司法院欲解決萬年稅單而提出稅審法草案,太極門就是指標性案例,在死亡漩渦一直轉,鬼打牆一樣,老是遇到同樣的法官,這些法官又不迴避,太極門案是通案現象。如果太極門遇到的問題用這部法律都能解決,立這個新法才有用。
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林文舟:稅審法草案要求納稅人及其代表人、職員等提供真實資料,不配合者則施以強制處分,並要求當事人要到庭,如果不到庭可以處罰鍰,違反司法救濟的本質。而草案將處罰與補稅同等看待,忽視兩者在法律上的本質區別,處罰應依無罪推定原則,不自證己罪。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稅審法草案強制原告須找律師,不能到庭還要罰錢,人民還要盡協力義務,等於要求原告自己上法庭招供自己犯罪,糟蹋人性尊嚴。稅審官從稅捐機關績優資深人員調任,其職務上的慣性意識就是幫政府搶錢,難以期待中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