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54)—台灣人權史上的負面表徵
【文/林歆芙】 2024/12/28

▲轉型正義、還原真相沒有期限。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暨法律學院院長吳志光:行政機關在判決有重大疑慮時,應勇於依職權撤銷違法處分,不應受限於形式上的既判力。多數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適用案例源於行政機關自身的錯誤,如計算錯誤或法律適用錯誤,本應由行政機關承擔責任,而非推諉於人民,以免類似案件一再拖延損害公信力。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任審判發言人溫耀源:憲法保護人民的訴願、訴訟、生存、財產等基本人權,制度有缺憾,政府應該補救。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民國81年度的稅單,絕對是錯誤的,行政法院的判決應該受刑事判決的拘束才對,這種違法濫課一定要糾正。

淡江大學外交系教授張家麟:太極門案完全違反《世界人權宣言》中尊嚴、平等、宗教自由、財產權利等四項基本人權。太極門是名門正派,卻被國家汙名化,所有修煉氣功團體或宗教團體束脩禮皆免徵所得稅,只有太極門被課稅,法稅單位為獲得高額獎金,強行拍賣、沒收太極門土地,在號稱以人權立國的台灣,是多麼諷刺!

高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蔡文精:稅務機關及法院對太極門案並未落實平等原則與程序正義。多年度稅務案件判決結果不一致,可能會導致混淆,行政與司法應統一標準,承擔責任。太極門案並非個案,因為同樣的問題可能影響其他企業與個人,政府應正視並改革。

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太極門案是台灣人權史上一個極負面的表徵,應該盡快平反。

消防署暨高雄國際航空站危害物災防專家顧問劉明哲:太極門案,國稅局與執行署已嚴重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自由與尊嚴權、第8條有效救濟權、第12條禁止侵犯權、第13條遷徙自由權、第18條信仰自由權與第20條集會結社權等七項規範,違反兩公約及憲法對基本人權的保障,嚴重霸凌台灣憲政體制、霸凌勇於發聲的學者專家、霸凌國家一府五院!「寧動千江水,莫擾道人心。」期盼國家能夠禁止法稅官僚霸凌人民,落實轉型正義,真正實踐憲法及兩公約保護信仰自由、讓國家長治久安、讓太極門師徒能永續弘揚正道、濟世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