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38)—行政機關造成的錯誤 國家應道歉與導正
▲太極門為古傳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受國際重視的珍貴文化。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可以發現81年度綜所稅在95年的確定判決有四項錯誤:
第一:非常重要,81年度綜所稅判決確定之時,刑事判決還沒有確定。而96年的刑事確定判決,認為敬師禮是贈與,為什麼法院或是行政機關不採?81年度綜所稅判決就此沒有加以審酌。
第二: 1209的行政院跨部會的協議,是否屬於證據契約?也沒有審酌。
第三:依照1209行政院跨部會紀錄,國稅局公告調查敬師禮性質,結果 7,401份的證據都證明敬師禮是贈與。
第四: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已經確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並變更成本費用率。
基於以上四點新事實跟新證據,已經符合再審的要件,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應准予重啟程序,行政機關亦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錯誤稅單。假設行政程序跟行政訴訟沒辦法落實有效救濟,就應該要直接適用公政公約第2條第3項之規定。行政造成錯誤的問題,國家應該是須要跟太極門說聲道歉。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我國已將兩公約內國法化,期待法院能秉於公政公約第2條第3項有效救濟原則,對於遭到認定事實或適用法令錯誤的課稅處分侵害合法權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的當事人,發揮司法平反修復功能,勇於糾正行政缺失,如此我國的司法救濟效能與賦稅人權保障,始經得起兩公約國際審查,躋身先進民主法治國家之列。
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教授李惠宗:司法判決要獲得人民的信賴,應該以保護人民的權利為出發點。以具體個案(太極門案)來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28 號判決對於事實的認定及適用法律,過於粗糙,缺乏對人民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義務,全然照抄國稅局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其判決顯然違法,等於透過判決變成國稅局侵害人民權利的幫兇。該判決幸經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422 號判決的糾正,此一判決並在附論上,將 81 年度的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所可能產生的「爭點效」予以排除,旨在使執行該判決的執行機關停止執行,並要求後續的判決忽略該判決所可能產生的爭點效的問題。但執行機關仍然不認知本判決所具有的效力,此種措施與專制國家將法律當作統治工具,相去不遠。
會計師王明懿:條列國稅局六大錯誤:(1)國稅局將錯就錯違法執行;(2)照抄起訴書,自始未善盡職責覈實調查;(3)依法令規定,太極門根本不可能成為補習班,且教育部明確指出太極門並非補習班,國稅局卻仍以補習班名義違法課稅;(4)事實認定錯誤所致適用法令錯誤,課稅處分自始無效;(5)中區國稅局隱匿有利當事人之事證,法官割裂事實枉法裁判;(6)司法公平正義不應縱容錯誤判決迫害人民。太極門案為自始遭誣陷之假案,有多項侵害人權之重大違法。99年財政部亦承諾撤回強制執行並終結太極門稅務案件;107年最高行政法院也判決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並明指81年度綜所稅未及審酌新事實新證據,證實81年度是違誤稅單;108年國稅局亦將80、82-85年度與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更正為零。證明太極門稅務案件於法、於理早就該全部撤銷。
第一:非常重要,81年度綜所稅判決確定之時,刑事判決還沒有確定。而96年的刑事確定判決,認為敬師禮是贈與,為什麼法院或是行政機關不採?81年度綜所稅判決就此沒有加以審酌。
第二: 1209的行政院跨部會的協議,是否屬於證據契約?也沒有審酌。
第三:依照1209行政院跨部會紀錄,國稅局公告調查敬師禮性質,結果 7,401份的證據都證明敬師禮是贈與。
第四: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已經確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並變更成本費用率。
基於以上四點新事實跟新證據,已經符合再審的要件,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應准予重啟程序,行政機關亦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錯誤稅單。假設行政程序跟行政訴訟沒辦法落實有效救濟,就應該要直接適用公政公約第2條第3項之規定。行政造成錯誤的問題,國家應該是須要跟太極門說聲道歉。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我國已將兩公約內國法化,期待法院能秉於公政公約第2條第3項有效救濟原則,對於遭到認定事實或適用法令錯誤的課稅處分侵害合法權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的當事人,發揮司法平反修復功能,勇於糾正行政缺失,如此我國的司法救濟效能與賦稅人權保障,始經得起兩公約國際審查,躋身先進民主法治國家之列。
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教授李惠宗:司法判決要獲得人民的信賴,應該以保護人民的權利為出發點。以具體個案(太極門案)來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28 號判決對於事實的認定及適用法律,過於粗糙,缺乏對人民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義務,全然照抄國稅局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其判決顯然違法,等於透過判決變成國稅局侵害人民權利的幫兇。該判決幸經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422 號判決的糾正,此一判決並在附論上,將 81 年度的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所可能產生的「爭點效」予以排除,旨在使執行該判決的執行機關停止執行,並要求後續的判決忽略該判決所可能產生的爭點效的問題。但執行機關仍然不認知本判決所具有的效力,此種措施與專制國家將法律當作統治工具,相去不遠。
會計師王明懿:條列國稅局六大錯誤:(1)國稅局將錯就錯違法執行;(2)照抄起訴書,自始未善盡職責覈實調查;(3)依法令規定,太極門根本不可能成為補習班,且教育部明確指出太極門並非補習班,國稅局卻仍以補習班名義違法課稅;(4)事實認定錯誤所致適用法令錯誤,課稅處分自始無效;(5)中區國稅局隱匿有利當事人之事證,法官割裂事實枉法裁判;(6)司法公平正義不應縱容錯誤判決迫害人民。太極門案為自始遭誣陷之假案,有多項侵害人權之重大違法。99年財政部亦承諾撤回強制執行並終結太極門稅務案件;107年最高行政法院也判決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並明指81年度綜所稅未及審酌新事實新證據,證實81年度是違誤稅單;108年國稅局亦將80、82-85年度與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更正為零。證明太極門稅務案件於法、於理早就該全部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