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身分 最重处5年有期刑
【中央社台北二十七日电】 2024/12/28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公益揭弊者保护法,保障公部门、国营事业及受政府控制的事业、团体或机构揭弊者的权益。若公务员无故 漏揭弊者的身分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卅万元以下罚金。本法自公布後六个月施行。

此外,非公务员无故 漏揭弊者的身分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为鼓励勇敢揭弊,三读条文规范,因揭弊者的揭弊而查获不法事实者,应给与奖金,但因行使公权力而得知不法事实的政府机关构及其所属人员、配偶或三亲等以内的亲属,不在此限。奖金发给的标准及其他相关事项,由法务部会同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十一月七日初审通过揭弊者保护法草案等案,但关於适用范围等条文未取得共识,因此保留。全案须交由党团协商。立法院会今天开会,依朝野党团协商结论,处理公益揭弊者保护法草案等案。

逐条讨论时,在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所提再修正动议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有效发现、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为,并保障公部门、国营事业及受政府控制的事业等揭弊者的权益。台湾民众党立法院党团所提再修正动议,则保障公部门及私部门揭弊者的权益。

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再修正动议提及,为澄清吏治,建立廉能政府,有效发现、防制、追究重大贪渎不法行为,保障揭弊者权益。

民进党立委吴思瑶则於广泛讨论时提到,民进党主张公部门先行。表决後,最终通过国民党团所提再修正动议。至於其他条文,经表决後通过国民党团、民众党团内容相同的再修正动议,或是国民党团所提再修正动议。

三读条文规定,公益揭弊者保护法的主管机关为法务部,而法务部为办理揭弊者保护事项,应组成揭弊者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置委员七人,法务部长为主任委员。此外,关於「揭弊者」的定义,三读条文规范,是指公部门揭弊者、国营事业等揭弊者有事实合理相信有「弊案」,具名向受理揭弊机关提出检举者。

三读条文明定,「弊案」是指公务员或政府机关构、受政府控制的事业、团体或机构的人员,涉犯刑法渎职罪章、贪污治罪条例、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得处以罚锾,或是违反法官法、营业秘密法、洗钱防制法、反渗透法等八款犯罪或违法行为。

至於何谓受理揭弊机关,三读条文规定,包括公部门的政府机关构主管、首长等,或国营事业、受政府控制的事业、团体或机构的主管、负责人等,以及检察、司法警察、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是监察院及政风机构。

此外,为保障揭弊者不因其揭弊行为而招致报复并导致权益受损,三读条文也明定不得因揭弊者的揭弊行为,对其采取不利措施,包括解职、撤职等,或是剥夺与升迁有关的福利,以及不利变更工作地点、职务内容等。

若对揭弊者施以不利措施的人,具有公务员身分,三读条文规范,依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考绩法等予以惩戒或惩处。